武漢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8年11月15日
武漢住房公積金異地個人住房貸款
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住房公積金異地個人住房貸款業(yè)務,支持繳存職工異地購買自住住房,保障繳存職工權益,根據(jù)《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關于住房公積金異地個人住房貸款有關操作問題的通知》(建金〔2015〕135號)及《武漢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武公中規(guī)〔2018〕2號)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住房公積金異地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異地貸款”),是指具有武漢市戶籍,在武漢市行政區(qū)域外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繳存職工(以下簡稱“借款人”),在本市購買普通自住住房時,向武漢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武漢公積金中心”)申請辦理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
借款人申請異地貸款不足以支付購房款時,其不足部分可同時向住房公積金貸款業(yè)務的受托銀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申請商業(yè)性個人住房貸款。
第三條 繳存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含分中心)(以下簡稱“繳存城市中心”)負責審核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和已貸款情況,向武漢公積金中心出具書面證明,并配合武漢公積金中心核實相關信息。
第四條 武漢公積金中心及受托銀行負責異地貸款的業(yè)務咨詢、受理、審核、發(fā)放、回收、變更及貸后管理等工作。
武漢公積金中心承擔異地貸款的風險,享有異地貸款的收益。
第五條 借款人及配偶不能同時向繳存城市中心和武漢公積金中心申請異地貸款。
第二章 異地貸款的對象和條件 第六條 異地貸款的對象
具有武漢市戶籍且在武漢市行政區(qū)域外連續(xù)正常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達6個月及以上的職工,可申請異地貸款。
第七條 異地貸款的條件
(一)借款人及配偶持有合法身份證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借款人及配偶有穩(wěn)定的經(jīng)濟收入來源和按時還本付息的償貸能力;
(三)借款人及配偶信用良好,符合武漢公積金中心《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信用審核標準》;
(四)購房合同簽訂時間在一年之內(nèi),首付款不少于購房總價的20%;
(五)在繳存城市和本市未使用過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或首次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已結清的,且無影響異地貸款償還的其他負債;
(六)同意以所購住房進行抵押擔保;
(七)符合本市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借款人及配偶已累計使用過兩次及以上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含異地貸款)的,無論貸款是否已結清,武漢公積金中心不再受理其異地貸款申請。
第三章 異地貸款住房套數(shù)認定的標準、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條 異地貸款住房套數(shù)認定標準
借款人家庭(包含夫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在繳存城市和本市的房屋套數(shù)及公積金貸款次數(shù)合并計算。
第十條 異地貸款額度、期限
異地貸款額度、期限按照《武漢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執(zhí)行。
借款人及配偶其中一方在本市繳存住房公積金,另一方在異地繳存的,或者借款人及配偶均在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申請異地貸款時,貸款額度合并計算。
第十一條 異地貸款利率
異地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利率標準及相應檔次利率執(zhí)行。
第四章 異地貸款的辦理程序 第十二條 異地貸款咨詢和申請
借款人申請異地貸款時可向武漢公積金中心和受托銀行咨詢異地公積金貸款的有關政策及辦理程序,并攜帶以下資料向受托銀行提交貸款申請:
1.《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申請表》(一式兩份,可在武漢公積金中心官網(wǎng)下載)(見附件1);
2.繳存城市中心出具的《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以下簡稱“繳存證明”)及近半年繳存明細(見附件2);
3.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證及戶口簿的原件及復印件;
4.借款人婚姻關系或婚姻狀況證明(結婚證、離婚證等),未婚的需填寫未婚聲明;
5.繳存城市及本市房管部門出具的住房套數(shù)證明;
6.購房合同原件和復印件,以及不低于房屋總價20%的首付款收據(jù)原件及復印件;
7.本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需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三條 異地貸款受理和初審
受托銀行在受理異地貸款申請時,應當對借款人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資料齊全的予以受理,并將申請資料報送武漢公積金中心所屬分中心;對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借款人需要補充的資料。對于不符合異地貸款條件的,不予受理,同時向借款人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異地貸款審核和審批
武漢公積金中心所屬分中心收到受托銀行報送的異地貸款資料后,通過電話、函件等方式向繳存城市中心進行核實,在繳存證明上備注核實情況及審核結果,加蓋業(yè)務審核專用章。在公積金貸款業(yè)務系統(tǒng)中登記借款人及配偶的公積金繳存和貸款信息后,將異地貸款資料返回受托銀行。受托銀行按照公積金貸款業(yè)務流程完成后續(xù)銀行初審、銀行復審等相關手續(xù)后,將異地貸款資料報送原登記的分中心進行貸款終審。
對審批未通過的,受托銀行應當及時通知借款人并返還繳存證明的回執(zhí)聯(lián)。
第十五條 合同簽訂
借款人應當與受托銀行簽訂書面公積金貸款借款合同(以下稱借款合同)等協(xié)議文書,并在相關條款中明確貸款擔保事項。
第十六條 貸款擔保
借款人應當根據(jù)借款合同的約定辦理房產(chǎn)抵押登記等擔保手續(xù)。
第十七條 貸款發(fā)放
受托銀行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將貸款資金支付至指定收款賬戶內(nèi)。貸款發(fā)放后,借款人應將繳存證明回執(zhí)聯(lián)返還繳存城市中心。
第五章 異地貸款的償還和貸后管理 第十八條 異地貸款的償還按照《武漢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執(zhí)行。
第十九條 借款人異地貸款出現(xiàn)逾期時,繳存城市中心應配合武漢公積金中心開展貸款催收等工作,并根據(jù)借款合同配合武漢公積金中心直接扣劃借款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用于歸還異地貸款。
第二十條 繳存城市中心應當確保異地貸款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只能用于償還異地貸款的本金、利息及罰息。如借款人的異地貸款逾期6期及以上或因逾期造成借款合同被解除等情況,繳存城市中心應在收到武漢市法院相關裁判文書后積極配合執(zhí)行。
第六章 其他規(guī)定 第二十一條 武漢公積金中心出具異地貸款繳存證明的流程在本市繳存住房公積金,未使用過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或首次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已經(jīng)結清的繳存職工,到本市行政區(qū)域以外的省市購買自住住房,可以向武漢公積金中心所屬分中心申請出具繳存證明,其辦理流程如下:
(一)提交申請。職工本人持身份證向武漢公積金中心所屬分中心提出申請。由配偶代辦的,應同時提供夫妻雙方的身份證、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出具證明。武漢公積金中心所屬分中心根據(jù)職工申請,核實職工繳存及貸款情況,向職工出具繳存證明并加蓋業(yè)務專用章。
(三)賬戶凍結。武漢公積金中心所屬分中心向職工出具《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后,對其個人公積金繳存賬戶進行凍結。
(四)返回回執(zhí)。職工在異地辦理公積金貸款發(fā)放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nèi)將繳存證明回執(zhí)提交至武漢公積金中心所屬分中心。
(五)賬戶解凍。對貸款地公積金中心審核結果為不予貸款的職工,武漢公積金中心所屬分中心對其個人公積金繳存賬戶辦理解凍手續(xù)。
第二十二條 在本市繳存住房公積金,在貸款地公積金中心申請異地貸款結清后,借款人或配偶可憑貸款地公積金中心出具的異地貸款結清證明、結婚證及身份證到武漢公積金中心所屬分中心辦理個人公積金賬戶解凍手續(xù)。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借款人違反有關
法律、法規(guī)和《武漢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guī)定,以欺騙手段獲得本市異地貸款的,由武漢公積金中心撤銷準予其異地貸款的審批決定,限期追回已獲得的貸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由武漢公積金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申請表.dox附件1 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dox附件2